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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认定工伤的三个因素?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45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应综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因素进行判断。
 
  一、关于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从字面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司法实践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1、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2、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3、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4、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二、关于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二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联系。在认定工作原因时,要注意与“本职工作”概念的区分,不能将工作原因限缩于本职工作,而应当结合社会生活、工作常识,遵循立法目的,正确理解工作原因,如果劳动者虽然不是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受伤,但其串岗从事的工作与其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动机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也可以认定属于工作原因。
 
 
  三、关于工作时间
 
  司法实践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或视为“工作时间”: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2、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3、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4、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5、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6、在工作场所,经用人单位批准的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7、因工外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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