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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因意外触电致伤 谁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11-13浏览量:466

【案情】
    小樊是某中学初一在校学生,2015年10月28日晚10时许,从学校操场旁的围墙处翻墙外出上网,碰到架设在围墙旁的变压器高压线触电致伤,后被校方及时发现送往医院医疗。经鉴定,小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因赔偿问题,小樊将供电公司和某中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供电公司与某中学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4779.6元。
 
【争议】
    校方认为,小樊是在学校休息时间违反校规私自攀爬围墙外出。学校实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在小樊住院期间,其已支付医疗费15000元。
 
    供电公司认为,小樊触电的变压器是中学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供电公司对产权以外的电力设施产生的触电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供电公司与某中学分别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609.16元、15000元给原告小樊。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举证表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供电公司对事发的变压器是输送、安装、经营、管理、受益者,也是属于高压电作业,被告供电公司未在校园一则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责,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60%责任即68609.16元。
 
    被告某中学对未成年在校生,既要在上课时间要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也应在下课以后和在校生活期间也要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某中学监管不力,致使原告小樊在晚上休息后仍然攀爬学校的围墙外出,某中学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错,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某中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10%即11434.86元。
 
    原告小樊明知攀爬翻越围墙外出有触电危险,但其过于自信而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的30%。同时因原告小樊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供电公司和某中学各应赔偿1000元给原告小樊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被告某中学自愿在其已垫付的15000元医疗费范围内赔付。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xssh/xsjdal/196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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