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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8-07浏览量:395

【案情】
    原告李某与前妻云某有三名儿子,分别为长子李大、次子李二、三子李三。其前妻于2003年去世(去世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在前妻去世后的第二年,原告李某经他人介绍和一个带着五岁孩子(孙某某)的离异女赵某便一见钟情,并火速登记结婚,并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幸福的生活甜如蜜,且与继子孙某某相处非常融洽,而且还对其百般疼爱,关照程度远远超过了自己的亲生子,这让三个亲儿子非常不满,并且时常与父亲发生矛盾。
    随着日子一天天地过去,三个亲生儿子都已成家立业。继子孙某某也已经成人了,并且走上了工作的岗位。原告感觉到自己真的老了,到老时有些眷恋孩子们。于是原告李某便想和孩子们共度上美好的晚年。然而,三个亲生孩子却并不予理会,并认为在亲生母亲离世时,不到二年就和继母结婚,这种行为属于对母亲的不忠,而且再婚后又特别偏爱继子,对自己亲生的三个孩子并没有尽到一个好父亲的责任。
    由于和三个亲生儿子的关系无法调和,老人李某便于2010年8月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三个亲生儿子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
    在庭审中,三位被告认为原告应追加继子孙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另外,原告是油田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3500佘元,有单位出据的证明予以佐证。而原告在诉讼中声称其继子已尽到赡养义务,且没有尽到孝敬义务的是自己三个亲生儿子,故只起诉亲生儿子为三位被告。
    另又查明,原告为大庆油田系统的退休职干部,每月退休金3500余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7.5%。原告自行陈述退休工资足以支持其日常生活,可是如果有病住院,可能就会出现退休金周转不开的问题。另外,孩子尽孝道也是天经地义,不能以父母有无经济能力为前提,因此三被告应向自己支付一定的赡养费。

【分歧】
    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继子孙某某是否应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二、原告有经济能力,三痊被告应否还需向原告支付赡养费?
  
【评析】
 一、关于应否应追加继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的问题
    赡养类的案件与继承类案件有所不同,也并非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并不属必要共同诉讼情形的行列。根据民事诉讼有关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赡养类案件的诉讼标的义务并不是共同所有,而是作为老人的子女们都有,不是共同对老人的义务,而是分别对老人的义务,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同一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赡养义务也并非是连带的,不会因某一个孩子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就可免除其他孩子应尽的义务;也不会因老人从某一孩子那获得了赡养,从而丧失了对其他子女要求赡养的权利。还有,享受权利是一种权利,作为权利是可以自由行使的,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当然出包括放弃权利的这种行使方式。
    本案中原告继子与原告确实形成了父母与子女关系,有赡养原告的义务,但经过法官的释明后,其仍坚称其继子女已尽到赡养义务,而不向其主张赡养费,这种请求并无不当,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处分权利原则的体现,所以综上所述,本案无需再追加孙某某作为本案的被告。只是在计算赡养费数额给付时酌情考虑继子女应承担相应的份额而适当降低三位被告的付数额。
二、老人有经济能力是否可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然而,老人的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便开始慢慢地转向精神追求,因此在生活中出现了不少老人起诉孩子,并要求子女经常回家看看等情形。为此,国家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进行慰藉的义务,这些义务是赡养老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p#分页标题#e#
    而在本案中,原告起诉了三个亲生儿子,要求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赡养费。三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且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根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并不以老人是否有经济来源为前提条件。依照特别法优秀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关于赡养费的给付可适用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非婚姻法,故原告所要求让三位被告给付的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赡养费的数额,但由于原告的请求过高,因此参照了原告的收入及日常消费情况,又结合了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本地区的实际的生活水平,并且扣除了继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在最后依照法律确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为600元。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并且三位被告也有主动与父亲改善关系的意向。

【总结】
    综上所述,赡养案件类型并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老人如果只起诉部分子女赡养的问题,经法院释明后仍然坚持原来的主张,法院可以不列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诉讼参与人;赡养老人并不以老人是否有经济能力为前提,即使老人有经济能力,作为子女也有义务对老人进行赡养;对于赡养费的数额,需参照老人的收入及日常消费情况,并结合子女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再结合法官的理由思维来进行判断。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ysy/fyjdal/192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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