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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6-20浏览量:443

【案情】
    今年均已70多岁的李梅、张文夫妇共生育有两个儿子,即大儿子张某华,二儿子张某强,均已成家。
    近年来李梅、张文随着年纪的增大病痛不断,已经没有了生活来源,两人的赡养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但两子对老人的赡养却是互相推脱,三年前终于在村干部的主持下两儿子达成了协议:父亲随大儿子张某华生活,由张某华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不再对母亲承担任何义务。母亲随二儿子张某强生活,由张某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不再对父亲承担任何义务。两老人本不想分开,但迫于无奈只得按协议的内容分别跟随两儿子生活。
    2015年二儿子张某强在修葺自家房屋时不慎从房顶掉下后便瘫痪在床,自己的生活都不能自理,难以对母亲承担赡养义务,而母亲也因恶疾缠身生活费和医药费都成了问题,其想从大儿子张某华处得到帮助,大儿子却以协议已经对老人的赡养问题进行了约定为由予以拒绝。母亲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费。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张某华是否应向其母亲支付赡养费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华应向其母亲支付赡养费,理由如下:
    赡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中的一种,其是不能通过约定来加以排除和限制的。虽然子女可以变更赡养方式,但其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该案中,两兄弟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两老人人为的进行分开赡养的行为是违背社会公德的,且其通过协议的方式企图对一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也为法律所不容。
    本案中,虽然两兄弟认为自己已经通过分别赡养老人的方式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但其仅仅是对父母中的一方,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其对另一方的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此而免除。所以两兄弟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二人均应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故张某华应向其母亲支付赡养费。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虽通过协议对赡养义务进行了约定,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予以免除,遂作出判决张某华每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300元。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不同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无法通过双方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予以免除。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ysy/fyjdal/221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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